(2016)鄂1223执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饶淑华与雷水兵、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淑华,雷水兵,黄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淑华,女,1958年5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雷水兵,女,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黄阳,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饶淑华与雷水兵、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水兵、雷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雷阳的银行存款。现划拨该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雷阳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咸宁崇阳小微支行50000000000484446571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雷阳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咸宁崇阳小微支行50000000000484446571账户存款15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