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江敏、李蓓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敏,李蓓,李蕾,苏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赵江敏,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蓓,女,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蕾,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被执行人苏邢燕,女,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赵江敏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6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江敏于2016-5-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62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