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绪炉与张文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绪炉,张文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561号原告:马绪炉,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张文林,男,约40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马绪炉与被告张文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年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绪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马绪炉承担。审 判 员 赵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尚瑶瑶书 记 员 董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