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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夏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夏圣长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雏菊苑(五期)商品-商113。法定代表人:刘朝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圣长,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圣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在合肥市蜀山区,但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在2016年已迁至合肥市包河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安徽省合肥���政务区国际花都雏菊苑(五期)商品-商113。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已迁至合肥市包河区,但上诉人就此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无误。因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知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