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王散野与唐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散野,唐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3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散野,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唐魏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王散野与被执行人唐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散野于2017年6月30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苏0803民初字7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3民初字7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邵凤兵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