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某姚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8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姚,女,49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洞口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卢翠玲,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姚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姚及其辩护人卢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始,被告人尹某姚在广州市天河区河水东直街24号对面的一楼“随意”士多店,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同年3月21日21时许,尹某姚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投注单据32张(由32名不同人现场投注)及赌资人民币196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尹某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尹某姚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尹某姚犯罪时间短、涉案金额及获利少,社会危害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尹某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尹某姚有正当职业,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始,被告人尹某姚在广州市天河区河水东直街24号对面的一楼“随意”士多店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同年3月21日21时许,尹某姚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投注单据32张(由32名不同人现场投注)及赌资人民币19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赌资照片,投注单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被告人尹某姚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赃物、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960元、投注单据32张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