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樊远春诉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远春,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867号原告:樊远春。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4007号维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2833H。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樊远春诉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无法提交符合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相关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松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人民陪审员 赵倩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粟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