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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谈永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永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永伦,男,1987年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永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永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谈永伦于2016年3月至5月上旬期间,在网络上向他人非法购买三支枪形物体,存放于其现居住地。被告人谈永伦于2016年8月31日携带上述枪形物体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三支枪形物体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上述事实,被告人谈永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特种病门诊专用证、住院证明书,证人谈某的证言,被告人谈永伦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永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谈永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谈永伦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谈永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永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被告人谈永伦的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潇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碧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