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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其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其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其昌,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刘其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刘其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其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其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刘其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其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