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琦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85号罪犯王琦,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宣判后,2014年3月2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琦于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担任内乡县电业局电力开发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03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罪犯王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琦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