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51号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宛金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女,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崔静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友懿,男,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