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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二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松,陶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75号自诉人李彦松,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陶二兴,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李彦松以被告人陶二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彦松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彦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彦松撤诉。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