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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贯宝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贯宝英,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贯宝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号楼中段。法定代表人:康哲才,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国,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贯宝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以下简称东城房地二中心)、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贯宝英申请再审称,2014年8月21日,我找到居委会主任问何时给我家改造下水道,在一旁的大龙公司施工负责人张某拒绝为我家改造。同月22日,大龙公司故意将我家房屋卫生间、阳台及厨房的房顶打漏,造成房屋多处漏水、墙壁开裂,致使我家不能正常生活。另外,我家的家电、衣服、食品等物品均被楼上的污水淋湿、毁损。当晚,我拨打110报警,次日中午到天坛派出所做笔录。我曾多次找大龙公司协商,但其置之不理,我家房屋一直漏水至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贯宝英提出大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其房屋卫生间、阳台、厨房、卧室楼顶打漏,致使家电、衣物、食品、水果等财物受损,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鉴于贯宝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龙公司、东城房地二中心实施了侵权行为,一、二审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贯宝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贯宝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圣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