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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万村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村,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596号原告:孙万村,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万村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孙万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万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万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万村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李 剑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吴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