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骥与吉林市融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骥,吉林市融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54号原告:李骥,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湛博,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融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升村。法定代表人:王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池,吉林正大方圆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骥诉被告吉林市融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有原告李骥承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