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执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国树、陈岳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树,陈岳帮,李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国树,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岳帮,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桂琴,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执行陈国树与被执行人陈岳帮、李桂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58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陈国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岳帮偿还借款101150元。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岳帮、李桂琴送达了(2017)皖0406执55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岳帮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E×××××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因车辆无法控制,故未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陈岳帮、李桂琴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岳帮、李桂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国树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