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隆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隆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20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隆平,绰号“七女人”,男,1971年7月6日,汉族,农民,文盲,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隆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7)湘12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舒隆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舒隆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隆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舒隆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隆平撤回上诉。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洪超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艳群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