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黄智勇与任家灿任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智勇,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任驰,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任家灿,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黄智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驰、任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房产三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案执行费2750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智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驰、任家灿(2017)渝0118执1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