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欧卫民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卫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卫民,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卫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鑫、被告人欧卫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欧卫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霞浦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36的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于2012年3月23日激活透支使用,于2013年6月14日挂失并更换卡号为62×××46的信用卡后,继续透支使用。截止2015年12月7日,该卡已透支本息36837.87元。2015年7月23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霞浦县支行多次向被告人欧卫民催收,但被告人欧卫民至案发仍未归还透支款项。201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吾路城市便捷酒店抓获被告人欧卫民。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欧卫民已归还银行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3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卫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查询回复、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表、工作证明、被告人欧卫民户籍证明,证人尤某1、曾某、黄某、陈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卫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达人民币36837.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卫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卫民已经归还银行本息及滞纳金,酌情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被告人欧卫民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卫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海光审 判 员 朱春粦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妍岑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