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542号原告:蒋某某,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余某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松桃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松桃蒋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00元,减半收取1980,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欣刚人民陪审员 龙 刚人民陪审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