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晟源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晟源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许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793号原告:山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方学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川,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晟源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许全学,经理。被告:许鹏,男,生于1983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原告山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德士公司)与被告北京晟源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行公司)、许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川、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源行公司、许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德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晟源行公司偿还货款361611元;2.判令晟源行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616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许鹏对晟源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晟源行公司、许鹏承担。事实与理由:晟源行公司从我公司处采购花王牌油漆,2015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给晟源行公司供货至9月份,但晟源行公司一直未按时付款。2016年6月6日晟源行公司给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尚欠我公司361611元。合同中明确约定许鹏对晟源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公司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晟源行公司、许鹏未到庭质证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巴德士公司生产家用油漆,晟源行公司一直从巴德士公司购买油漆。2015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巴德士公司送货至晟源行公司仓库,晟源行公司次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货款,有效期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许鹏对晟源行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巴德士公司依约给晟源行公司供货,但晟源行公司一直未按约定付款。2016年6月6日,晟源行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截止2016年6月6日共欠巴德士公司款共361611元。后巴德士公司向晟源行公司、许鹏催要该款未果而引起诉争。本院认为,巴德士公司与晟源行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巴德士公司提供的供货协议书及欠条能够证实晟源行公司欠其货款361611元的事实,巴德士公司要求晟源行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晟源行公司的违约行为巴德士公司向其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自双方以欠条形式确认欠款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6月6日。巴德士公司要求晟源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晟源行公司、许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晟源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山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616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6161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许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山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3元,财产保全费2328元,由北京晟源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许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