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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淑莲与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莲,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莲,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81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莲与被执行人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99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鹏已自觉履行案件款9912元及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淑莲已受偿案件款9912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民初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