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冉与被告李飞宇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冉,李飞宇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582号原告陈冉被告李飞宇本院受理原告陈冉与被告李飞宇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冉与被告李飞宇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陈冉与被告李飞宇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为被告李飞宇,被告李飞宇住址在长沙市天心区狮子山15栋201号,属于天心区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稀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