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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许光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许光源,陈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1806。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同乐大道朝阳西街*号。负责人:段洪林,陆良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光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陆良县人,陆良县三岔河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职工,住陆良县西华路***号附**号。被执行人陈梅玲,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诉被执行人徐光源、陈梅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执行。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许光源、陈梅玲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借款本金290226.32元及逾期利息28610.45元,本息共计318836.7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付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若被告许光源、陈梅玲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可以与被告许光源、陈梅玲协议以抵押财产(陆良县城北小街丝绸公司集资房2-1-2号,他项权证号GH10-48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许光源、陈梅玲负担案件受理费30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光源、陈梅玲的部分银行账户。后因被执行人徐光源、陈梅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现正分期履行中,在执行期限内尚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