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82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骏与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骏,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2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邹骏,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杨金伙,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丹丹,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戴昌满,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邹骏与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昌满名下所有的皖BGL6**号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