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吉富洪与郭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富洪,郭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富洪,男,1978年8月9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郭兴萍,女,1973年10月10日生,住昌宁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富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兴萍应归还申请人吉富洪借款本息人民币12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2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30元,合计人民币1271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兴萍下落不明,涉案较多,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郭兴萍名下有存款人民币233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所扣金额扣除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30元,余款人民币600元抵做案件标的款。本案案件标的款人民币1214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2元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情况回告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4执1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可以随时申请昌宁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洪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光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