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1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李某2。被执行人李某3。被执行人李某4。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10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1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李士荣、林维芬名下的存款共计人民币四十八万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六角二分(含被告李某3自认保管的李士荣名下存款三十万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4和被告李某2、李某3共同继承,其中被告李某3自认保管的李士荣名下存款三十万元中的十五万元以及李士荣、林维芬其余存款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六角二分由被告李某3继承,原告李某1继承李士荣、林维芬存款十一万元(含被告李某3保管的李士荣名下存款五万元),原告李某4继承李士荣、林维芬存款十一万元(含被告李某3保管的李士荣名下存款五万元),被告李某2继承李士荣、林维芬存款十一万元(含被告李某3保管的李士荣名下存款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