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平与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平,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民初1342号原告:曾平,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林,富顺县富世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富,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黄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平与被告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黄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富、被告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黄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合伙出资70000元,支付垫付款1548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5日,被告黄斌个人独资注册了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2014年6月9日,富顺县××镇××村×组与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014年8月3日,被告黄斌邀约黄某、曾某、曾平、刘某将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登记为合伙企业,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曾平按所占份额出资了70000元,并为被告黄斌承包的工程垫付了1548元。此后,被告黄斌未按《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将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原告曾平及其他合伙人尚未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资格。2015年6月7日,原告曾平及其他合伙人刘某、曾某联名向被告黄斌发出书面通知,认为被告黄斌构成违约,导致原告曾平及其他合伙人刘某、曾某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要求被告黄斌退还股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此后,原告曾平未再参与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由原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而来。原告曾平与被告黄斌等人之间是个人合伙,与本公司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是公司行为,公司不是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本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被告黄斌辩称,与原告曾平等人合伙是事实。合伙协议中,只是约定本人在六个月内在工商行政部门将各股东的股份登记备案,并没有约定备案的具体内容,无法备案,也并非注册为合伙企业,本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曾平等合伙人未按约定承担土地流转费,因而提出退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处理,必须进行清算后方可退伙。原告曾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伙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拟证明富顺县××镇××村×组与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情况。3.《收据》二份,拟证明原告交纳出资款的事实。4.《收条》一份,拟证明原告支付垫付款情况。5.给黄斌的《书函》一份,拟证明被告黄斌违约后,原告等合伙人要求被告黄斌退还股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情况。经质证,被告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斌对原告曾平提交的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曾平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黄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催款通知书》一份,拟证明富顺县××镇××村×组向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催收土地流转费的情况。2.给曾平的《通知》一份,拟证明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向原告曾平发出通知催交土地流转费的情况。3.给黄某、曾平、曾某、刘某的《通知》一份,拟证明合伙人被告黄斌向其他四个合伙人发出通知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的情况。经质证,原告曾平对被告黄斌提交的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被告黄斌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5日,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斌,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5年11月20日,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富顺县亿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黄斌,公司类型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4年6月9日,富顺县××镇××村×组与原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2014年8月3日,被告黄斌、原告曾平及黄某、刘某、曾某五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一份,各方对经营项目、股东合伙期限等十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先后二次共收到原告曾平交付的投资款70000元。2015年6月7日,原告曾平及其他合伙人刘某、曾某联名向被告黄斌发出书面通知,认为被告黄斌构成违约,导致原告曾平及其他合伙人刘某、曾某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要求被告黄斌退还股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原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收到富顺县××镇××村×组的《催款通知书》后,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曾平等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交纳相应比例的土地流转费及工程投资款。2015年6月24日,被告黄斌向原告曾平等四位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原告曾平及合伙人刘某、曾某不履行出资义务,现四位合伙人又要求退伙,合伙无法再继续,依据《合伙协议书》的规定,决定散伙,定于2015年6月27日九时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但至今未进行清算。2015年7月30日,被告黄斌向原告曾平等人出具《收条》一份,其中收到原告曾平为公司垫付1548元。此后,原告曾平未再参与富顺县亿草园园林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告曾平、被告黄斌及其他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合伙经营的客观事实。合伙人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曾平要求返还合伙出资款、支付垫付款并按约定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是退伙的意思表示,依照《合伙协议书》约定:“未经股东会协商一致,合伙人不得随意退伙。……退伙人必须支付清合伙期间的债务后方可退伙”,且被告黄斌已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未进行合伙事务清算前,退伙人要求返还合伙出资款等,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曾平的诉讼请求缺乏个人合伙关于退伙的前置程序,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曾平负担;保全费73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芳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