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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梁家卉与中山市元域礼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卉,中山市元域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6号原告:梁家卉,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大众路18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中山市元域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105国道龙环段土名“坑环下”厂房B区三层之一。法定代表人:谢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家卉与被告中山市元域礼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家卉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