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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艳与新乡辉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新乡辉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72号原告梁艳,女,1981年8月14日,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刘庆德、娄新延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辉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15651237Q法定代表人郭呈义委托代理人:代莎莉、扈文静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诉被告新乡辉龙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艳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撤回起诉。案件费457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