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陈德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陈德卿,陈美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诉讼代表人:鲁海。委托代理人:石寅、高杜富。被执行人陈德卿。被执行人陈美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人民币1594400.9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8344.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德卿名下位于杭州市城北商贸园48幢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恩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