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执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宁夏西电电力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西电电力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西电电力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该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HJ0**起亚牌小轿车一辆,本院现已查封,但未找到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且被执行人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办公,无法联系到其负责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