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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光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光,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雄县人,住雄县,农民。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树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光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光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光因认为本村文某甲(又名傻喜)强奸其母亲,为报复文某甲,2016年7月12日15时许,文光持刀来到雄县文家营村文某乙家附近,将文某甲的喉咙割破,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文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文光案发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文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具有犯罪未遂、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以及持械酌定从重情节。被告人文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文光因认为本村村民文某甲强奸其母亲,为报复文某甲,持刀来到雄县文家营村文某乙家附近,将文某甲的喉咙割破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文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文光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文某甲陈述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本村文某丙去世,那天下午其在其灵棚南侧帮忙时,感觉有人从后面一只手扶其脑袋,一只手拿刀子划了其脖子一下,并将其按倒乱扎,发现是本村文光就夺刀反抗,后文光向西走了,当时感觉说话不得劲,身上有血,脖子破了,后来文某丁让人开车将其送到雄县医院。记得有一年的一天,当时天气比较冷,文光不让他妈妈进屋睡觉,看着他妈可怜就将他妈叫到其家里住,被文光用棍子打伤头部。2、文某戊证言证实,在几年前的一天晚上文某甲找其,让其跟着他去文光家把文光的妈叫出来一起去了文某甲家,到文某甲家后,其没有进院在文某甲家大门口,后来文光就来了,文光拿棍子打了文某甲就跑了。3、文某丁证言证实,本村文某乙的父亲文某丙去世,下午正在文某乙家,大约4点多听到外面很乱,有人喊叫,出去后见到本村文某甲脖子冒血,有人说是文光用刀抹的,文光已经跑了,就安排人开车将文某甲送医院了,随后报了警。4、文某已证言证实,7月12日下午在本村文某乙父亲去世那里待着,下午3点多,发现在我前面有两人折腾,文光手里拿着一把刀将文某甲摁在地上,等文光起来见文某甲脖子流血了。村干部文某丁安排车将文某甲送医院了。5、文某庚证言证实,7月12日下午4点多,在文某丙灵棚前见文光将文某甲摁倒在地上二人折腾了两下就起来了,看见文某甲脖子流血,就赶紧去叫文某甲的哥哥文某辛,后来村干部文某丁安排车将文某甲送医院了。6、文某壬证言证实,其与文光是叔侄关系。7月12日下午五点多,其母说文光和文某甲打架来,让其带她去找文光,晚上八点多在大营村东路上与其母见到文光,劝他去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文光就跟着去了大营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派出所插着门,敲门没有人开,就回文光就回家了。文光的妈傻,生活不能自理,文光平时对他妈不好,不让他妈在屋里睡觉,也不管他妈吃饭,也不给他妈洗衣服,他妈转着圈要饭。7、文光供述供认,在一个月之前,发现文某甲和文某戊将其母领走,因其母傻就跟随着一直到了文某甲家,他们插上大门分别与其母发生了性关系,其很生气,就想报复他。7月12日下午接近傍黑了,在文某乙的爸爸灵棚南面见到了文某甲,当时其在左侧腰部藏着一把刀,其走过去趁文某甲不备,左手持刀右手扶着他的脑袋用刀割了他的气管一下,就跑了。跑到村西将刀埋在树坑里。走着到了雄县县城,然后往回走,当走到大营小桥路口时,遇见其老叔和其奶奶,劝其投案自首,然后其老叔骑三轮带着其去了大营派出所,发现派出所关着门,就回家了。那把刀是十天前买的,就是专门为了报复文某甲买的。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雄县公安局2016年7月13日扣押被告人文光所持西瓜刀一把的事实。9、视频录像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文光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状态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过程。10、雄县医院、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证实,经解放军总医院诊断文某甲颈部外伤;经雄县医院诊断颈部外伤术后;气管切开术后。11、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根据文光描述,2016年7月17日晚上,文某丁、文某壬在文光卧室柜子里找到6000元现金,用于文某甲治疗费。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件现场情况及现场位置。13、DNA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对水果刀上的血迹DNA检验结果为阴性。14、文某甲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文某甲气管大部分断裂,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15、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文光案发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6、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13日凌晨6时在被告人文光家中被抓捕。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文光1988年3月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光为报复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未遂应当减轻处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持械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光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