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建海与王小波、孔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海,王小波,孔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海,男,1975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小波,男,1988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孔秋艳,女,1989年7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海与被执行人王小波、孔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建海书面申请撤销对王小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新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