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1444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某1,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柱民,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迁安市。系被告舅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被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冬季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李英楠,××××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志趣方面差异很大,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被告李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长女李英楠不是我亲生女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后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长女李英楠,××××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3。2015年12月,原告回到娘家生活,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期间三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2017年1月,原告将长女李英楠接走随其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要求长女由其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用。次女及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长女由原告抚养,亦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用,但同时要求原告给付次女及长子的抚养费。另查,长女李英楠不是李某1所生。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确认如下:宗申摩托车两辆,现价值分别为600元和500元;饮水机一台,现价值200元;新院院墙,现价值1500元。原被告对夫妻共同债务情况确认如下:欠郭声民1500元。欠宋全心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长女由原告抚养,因长女李英楠不是李某1所生,故李某1不负担抚养费长子及次女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被告作为子女的父母,均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保障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水平。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及所处的生活学习阶段及原被告的负担能力,本院认为原告应每月支付李某2、李某3抚养费每人300元为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以照顾女方权益为原则,结婚财产情况、照顾婚姻无过错方、家庭付出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处。结婚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350元,所欠债务3500元,由原被告双方均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长女李英楠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李某2、婚生子李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孙某每月支付李某2、李某3抚养费600元(各3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至李某2、李某3独立生活为止;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350元;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45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