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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德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384号自诉人朱某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人王德兴,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住固始县。自诉人朱某某以被告人王德兴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某某撤回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朱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祁长琴审判员  孙书月审判员  吴章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