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德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384号自诉人朱某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人王德兴,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住固始县。自诉人朱某某以被告人王德兴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某某撤回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朱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祁长琴审判员 孙书月审判员 吴章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