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魏正林,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10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红花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L0639600-2。经营者:陶建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54783。负责人:党智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正林,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50号4-3号。法定代表人:温洪军。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魏正林、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计2693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利龙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邓 爽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