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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梅旭、岳中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旭,岳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48号申请执行人梅旭,男,汉族,住大邑县。被执行人岳中海,男,汉族,住大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中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岳中海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吴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