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高正礼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高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正礼,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高正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正礼向申请执行人朱世宽偿还贷款135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本院四查,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不明务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