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玉生与耶宏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生,耶宏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609号原告:陈玉生,男.被告:耶宏卫,男.原告陈玉生与被告耶宏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为9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赖 晖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斯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