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玉生与耶宏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生,耶宏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609号原告:陈玉生,男.被告:耶宏卫,男.原告陈玉生与被告耶宏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为9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赖 晖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斯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