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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伟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伟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608号罪犯杨伟锋,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杨伟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杨伟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2017年4月14日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伟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伟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至2033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