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鞠淑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2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淑青,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淑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淑青于2017年5月4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某村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姚某(男,33岁,河南省人)出售极品黑金刚一粒、精品伟哥一盒。被告人鞠淑青当场被抓获,民警从其经营的店铺内起获精品伟哥二盒、每粒坚四盒、极品黑金刚五粒、一片大好三盒。经鉴定,上述物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被告人鞠淑青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淑青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淑青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适用禁止令。被告人鞠淑青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淑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鞠淑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鞠淑青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在案之“精品伟哥”三盒、“每粒坚”四盒、“黑金刚”六粒、“一片大好”三盒、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