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伟与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274号申请人赵伟。被告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赵伟同意被执行人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及利息,双方债权债务两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无执行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冬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