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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丽与陈喜、蒲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陈喜,蒲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27号原告:刘丽,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孙善纯,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喜,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蒲绪杰,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世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丽与被告陈喜、蒲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2017年7月10日,原告刘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刘丽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