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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景印与张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印,张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印,男,50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张秋成,男,1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赵景印与被执行人张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景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秋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景印与被执行人张秋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