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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小萍申请确认刘国蓉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小萍,刘国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特23号申请人:周小萍,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刘国蓉,女,193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周小萍申请宣告刘国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周小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小萍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萍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