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小萍申请确认刘国蓉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小萍,刘国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特23号申请人:周小萍,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刘国蓉,女,193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周小萍申请宣告刘国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周小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小萍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萍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