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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净敏、温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净敏,温鑫涛,温笑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01号之一申请人:刘净敏,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温鑫涛,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申请人:温笑一,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净敏、刘永刚、刘伟刚、刘洋萱、刘永敏、张丽风与被告温鑫涛、温笑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采取保全措施,扣押温笑一名下冀E×××××小型轿车一辆,现本案已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笑一名下冀E×××××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