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净敏、温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净敏,温鑫涛,温笑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01号之一申请人:刘净敏,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温鑫涛,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申请人:温笑一,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净敏、刘永刚、刘伟刚、刘洋萱、刘永敏、张丽风与被告温鑫涛、温笑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采取保全措施,扣押温笑一名下冀E×××××小型轿车一辆,现本案已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笑一名下冀E×××××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