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22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章华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