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红与被执行人杨恒武晓亮王冬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红,杨恒,武晓亮,王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红,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恒,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晓亮,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冬冬,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保仓与山西万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