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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琴与李淑军、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琴,李淑军,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曹琴,女,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李淑军,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古昭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12号曹琴申请执行李淑军、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保全的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现在还未办理结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